设为首页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资讯 > 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几种情况
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几种情况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9 9:26:48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私了”?

    因严重违法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不仅没有安全保障,而且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事故自行协商以及需要报警处理的集中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的情况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8种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信息来源:深圳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同类文章排行
最新资讯文章
展开
版权所有:广东新桦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百优世纪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66号谷威大厦11楼B区
电话:0755-23126060 13689593529 传真:0755-23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