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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3/10 16:47:15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想到打官司就会想到“律师”。但由于案件性质不同的,律师在每个案件中的作用也有所差别。比如在民事纠纷中,由于案件贴近我们日常生活,当事人会觉得律师说得相关法条和司法流程让人比较容易理解;但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危害性更大,处罚性更强,所以刑事司法程序规定的更为细致,此时辩护的作用也越发重要。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讲一下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的分类。
所谓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其通常分为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1、 自行辩护
所谓自行辩护是指被告人自己对指控进行辩驳的诉讼行为,其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比如在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知道他被指控的事实;在接受讯问的时候,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等。自行辩护的设立从人性出发,本质上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 委托辩护
所谓的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委托辩护在委托时间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具体表现为:
1、犯罪嫌疑人是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进行委托;
2、被告人随时都可以委托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不同阶段的“称呼”,在公诉机关作出起诉书的落款时间是犯罪嫌疑人变为被告人的时间。被告人的身份意味着案件已经到了起诉阶段,此时为了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告人随时都可以委托辩护人。
同时,对于委托辩护,诉讼中各阶段的司法机关应该如实告知: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要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告知;
2、在起诉阶段,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
3、在审判阶段,法院应该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
在这个过程中,提醒大家几个容易忽略但是很重要的点:第一,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第二,在押的涉案人员,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第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标签: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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