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过诉讼调解高效解决民事纠纷你知道吗?
通过诉讼调解高效解决民事纠纷你知道吗?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8 10:11:53
   一、诉讼调解与判决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诉讼调解的本质是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合法地达成纠纷解决协议,这一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判决则由法官根据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证据和观点等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断,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程度弱于调解。从程序的严谨性及诉讼成本效率而言,诉讼调解更加灵活,案件即调解即结案,无需走完诉讼的全过程,调解书于当事人签收时生效,不会有二审的程序负担,诉讼费可减半收取同时诉讼周期也可以大大减短。诉讼中,由于法官需在判决书中提及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案由、观点、证据、庭审情况、法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及依据等信息,因此判决的审理程序会更加严谨和慎重。判决送达后一方当事人如不服法院的判决还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因此诉讼周期较长。在无特殊情况下,诉讼费也不能减免退,与调解相比诉讼成本较高。

    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结案,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都是法院盖章出具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选择诉讼调解还是不选择?


    客观事实是部分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会出现“重调清判”的情形,存在借调解办理“关系案”的情形。这些不规范的调解工作不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也不符合审判职能的要求,与法律的严肃性是不相容的。

    但另一客观事实是“诉讼爆炸”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权益解决问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更多在权利人需要法官在事实清楚、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明是非理纷纭的基础上高效解决纠纷。合法的诉讼调解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约的诉讼成本,可增加当事人继续交往合作的可能性,减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可使司法公正得到最大的体现,另外也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当事人对合法的诉讼调解是有实际需求的。

    三、诉讼调解中需要注意的4个问题:

    以互付给付义务的合同为例,如果约定内容过于简单,双方对交付标的、价格、质量、交付义务履行完毕的标准、约定违约责任未做书面约定的情形,可在诉讼调解中关注如下问题:

    (一)借调解明确客观事实

    口头约定但实际履行会存在举证难的障碍,因此只要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过程中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数量、品质、规格、价格、交付状况、双方的给付义务履行状况等。如调解不成或一方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则另一方可以此为证据,以减轻举证难度。

    (二)合理增加违约条款

    原合同中未提及违约责任,债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后债权人仅能收取部分资金占用费作为违约金。因此债权人可在诉讼调解的过程中重新约定的违约责任,增加债务人的违约成本。但根据最高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执监字第80号《执行裁定书》可看出,在此阶段约定违约责任,可能在执行中遇到障碍,需要通过新的诉讼予以确定。最高院认为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基于双方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即当事人双方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等,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为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合理增加担保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担保书效力。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因此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顺利实现,债权人可在诉讼调解的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或要求案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为了确定担保的有效性,债权人应当在担保条款签订前了解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否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担保合同签订后根据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为了避免担保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致使调解书对其不产生约束力的情况发生,可建议法院在调解协议上载明“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担保人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作为申请法院执行的依据”,并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调解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担保人如果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权利人也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不存在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致使担保条款无法执行的问题。

    (四)为执行做准备

    无论债务人或案外人是否能顺利提供担保,在调解过程中债权人都应当尽可能的获取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种类、数量、权利人明细、保存位置、保管人等内容。如债务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仍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则前述信息会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便利。

    调解是基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为能尽快解决纠纷减少诉累,一方当事人难免会在调解过程中让渡部分利益,但恰好也是因为处于调解阶段,双方尚未达到完全无法谈判的状态,因此当事人可借此机会固定交易客观情况、商定违约处置方式,寻找债权变现的更多途径,如此方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实现“有所失后有所得”。

    信息来源:深圳民事纠纷律师
同类文章排行
最新资讯文章
展开
版权所有:广东新桦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百优世纪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66号谷威大厦11楼B区
电话:0755-23126060 13689593529 传真:0755-23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