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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要点和技巧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3/1 15:58:44
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身家性命,故刑事辩护不能不慎之又慎。而刑事辩护的要点和技巧在不同的刑事程序中又各不相同、各有侧重,忌生搬硬套,否则可能得不偿失,事倍而功半。现结合自己工作经验,根据刑事案件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阶段的不同要点,简要总结分享如下,以供大家参考交流。
一、庭审前的辩护要点和技巧
开庭前的刑事程序又分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庭前阅卷阶段,共三个阶段。
(一)侦查阶段
1.侦查阶段要点是快。律师应及早提交委托手续,及早与办案人员沟通,如嫌疑人被羁押应及早会见,及早了解案情,及早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案情,预判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辩护要点,向嫌疑人详细讲解可能的法律疑难点和辩护要点,提前在嫌疑人脑中植入辩护思路,同时让其依法应对后续的侦讯。
2.在侦查阶段,律师如发现案件事实明显错误,可能是冤假错案的情况下,应及早向侦查机关说明,必要时可以申请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争取及早销案,或者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3.在侦查阶段,律师应注意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范的行为有很多重合之处,很多时候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可以确定是违法,但不一定能达到犯罪的标准,用治安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足以,不一定非要启动刑事程序。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向公安机关释明法律要点,提示公安机关仔细甄别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之处。
4.在侦查阶段。律师应注意将有些辩护程序前置,不能坐等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才介入,应视情况争取检察机关及早介入。应用好《侦查监督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申请检察监督、在公安机关报批捕前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取保候审等。
5.在侦查阶段因为无法阅卷,无法对全案进行分析,做认罪认罚或者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应特别小心,避免本来无罪却又自行认罪的事情发生。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的要点是准。这个阶段律师应及早阅卷,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和在案证据进行精准的分析,找出公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预判案件的争议焦点、难点、乃至结果,确定辩护目标是做有罪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研究达成辩护目标的可行性,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2.如果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的空间极其有限,确定只能做有罪罪轻辩护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好此时提出,争取低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应注意提高要求,因为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应按照免诉、免刑、缓刑、减轻、从轻的位阶依次分析可能性,高于可能性一个位阶提量刑建议。
3.要根据辩护策略确定是否需要暂时隐瞒辩护观点,因为有些辩护观点是不宜在此阶段提出的。如果公安机关指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别的问题,此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既定辩护策略,确定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哪些辩护意见?有些辩护意见是现在提出还是到法院提出对当事人更有利?
有些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应及早提出,以便退侦及早查清事实;而有些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则好不要提,免得公诉机关补强证据,以待审判阶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对侦查机关存在的程序性错误、瑕疵,尽量不要提,以待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5.如果是有同案犯的案件,应注意区分被告人与同案犯的地位作用,尽量让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时把被告人的起诉位次往后排。
6.如果有被害人的案件,应根据案件情况及辩护策略,决定是否争取达成谅解,如何达成谅解是优结果。
标签: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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