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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5 10:20:14

  民事纠纷是各地区派出所处理最多也是发生最频繁的案件。民事纠纷不同于其他触犯法律的事件,在双方有和解的可能的时候,警方和法院会尽量的安排双方和解,对于民事纠纷国家的处理方法一般调解,协商,仲裁,最后才是诉讼。
  这种民间官司的发生很频发,民间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和解。在事件发生后,双方谈判过程结束后决定的方式来解决的问题。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由专业的第三者加入到当事人的局面里,深圳民事纠纷律师提出合理性的建议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深圳民事纠纷律师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可以解释为: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深圳民事纠纷律师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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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深圳民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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