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资讯 > 诉讼离婚中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诉讼离婚中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9/12 16:28:10

  根据《婚姻法》第17、18、39条的规定,离婚时应当首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一方的婚前财产剥离,进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目前不动产产权转让采取的是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所以土地的性质决定了房屋产权的种类。现有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适用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单一主体上,同时限制其流转。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除此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先通过征地程序成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用于建设,即征地程序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必经程序。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合法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对于小产权房虽然不能依法进行物权登记,但考虑到这类房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形态,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所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归属作出处理,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

 

  一、根据房屋的现状采取不同的方法

  小产权房可能包括两种存在状况,一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二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所建房屋。所以在处理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时存在不同的方法。

  对于离婚时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已被相关机关

认定为违法建筑,则基于所要求分割财产的违法性,应当将该房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对于已经经过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小产权房,因其违法障碍不存在,只是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登记的,在能够明确的预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可以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该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不予分割,但是可以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

 

  二、根据购买主体的身份采取不同的方法

  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身份可以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在诉讼离婚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则因小产权房的非法性质,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基于《物权法》中关于无权占有的相关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在诉请中要求对该占有状态予以确认,即要求法院对该房屋的占有状态予以分割,由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取得房屋占有的一方基于独自占有对外承担无权占有的相关法律风险。

 

  如在诉讼离婚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旧村改造后取得安置性住房,该房屋系其原宅基地置换所得,在此情况下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理。但若要求分割的房屋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非安置性住房,基于《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土地“一户一宅”的规定,该房屋由于缺乏合法性基础,但也不违法,所以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使用权予以分割。

 

  小结:小产权房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对于小产权房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首先要从是否合法、违法角度去进行判断,毕竟对于违法财产不能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法院也不会将违法财产列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实践操作中,法院经常以小产权房一概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不利于离婚案件纠纷的解决,对于小产权房的性质进行仔细甄别,才能更好为离婚案件纠纷的解决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信息来源: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同类文章排行
最新资讯文章
展开
版权所有:广东新桦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百优世纪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66号谷威大厦11楼B区
电话:0755-23126060 13689593529 传真:0755-23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