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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帮”著作权侵权,竟然赔付腾讯32.3万—深圳知识产权顾问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27 10:58:43

    深圳知识产权顾问了解到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5起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漫画帮”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1万元。

    案例陈述

    据了解,“漫画帮”是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移动端漫画阅读软件。2015年,针对元酷公司旗下“漫画帮”未经授权传播《狐妖小红娘》《2B家庭欢乐多》《君临臣下》《塔奇》《山河社稷图》等5部漫画作品,腾讯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这5部漫画作品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支出。

    据腾讯公司法务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截止2016年6月,腾讯动漫网络平台作品总量超过2万部,签约作品数超过7000部,其中超过500部为全版权作品。其中,被侵权的《狐妖小红娘》这部国漫作品,目前在腾讯动漫的点击量已经有21亿3321万,在腾讯动漫各排行榜均居前列,而且已经改编为动画,知名度和市场价值都很高。

    杭州幻想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想岛公司”)员工庹新科(笔名“小新”)、樊鹏飞(笔名“盘丝大仙”)共同创作了漫画作品《狐妖小红娘》(以下简称《狐》),并于2013年10月14日在原告的腾讯动漫平台网站发表并连载。根据幻想岛公司与员工庹新科、樊鹏飞的约定,两位作者对该作品仅享有署名权,而其他著作权归幻想岛公司享有。该作品连载后,受到广大网友的热爱,长期位居腾讯动漫平台“人气总榜”、“少年漫画榜”前十名,并获得有“中国动漫第一奖”之称的腾讯动漫“星漫奖”2014年最佳少年漫画。截至2015年8月6日,该作品的阅读点击量已达4亿8805万次,目前已改编为动画,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2014年4月29日,原告与幻想岛公司签署了《漫画作品授权许可合同》,并随该合同向原告出具了《狐》漫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证明书及打击盗版的《狐》漫画作品授权证明书,幻想岛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狐》作品独占许可给原告,且在发现有第三方侵犯漫画作品著作权时,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授权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开发并运营的手机APP“漫画帮”中,未经原告许可传播《狐》作品,用户可以在软件内在线阅读并下载该作品,原告已通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以上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经核实,“漫画帮”软件中提供的《狐》作品与原告经授权使用的《狐》作品完全一致。截至公证时,被告“漫画帮”软件内《狐》作品已更新至82话。

    原告认为,《狐》漫画作品系著作权法规定的、由幻想岛公司员工庹新科、樊鹏飞共同创作的、由幻想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经幻想岛公司授权,原告已合法取得了《狐》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在发现第三方对《狐》作品的侵权行为时,原告拥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作为“漫画帮”软件的开发者与运营者,未经原告同意而在其软件中向用户提供《狐》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其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维权支出)的民事责任。

    腾讯公司为维权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狐》漫画作品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支出。

    被告辩称,被告声明漫画帮不是内容的提供方,也从未利用此软件或漫画内容获取任何商业收入,所以其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是恶意或故意的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漫画系我国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庹新科、樊鹏飞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二人证明其仅拥有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权,该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归幻想岛公司所有。原告经幻想岛公司授权许可,获得涉案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指出,虽然作品是从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上发出,被告的应用软件没有复制、上传内容,但此时被链网站存储该作品的服务器已形同被告所控制的远程服务器,被告所设置的链接只不过是其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一个环节、一个手段而已,被告对整个信息网络传播过程起到了主导作用,已经在实质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鉴于被告已经删除涉案作品链接,实际上停止侵权,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共计0.5万元。

    信息来源:深圳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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