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中的几种无效合同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6/30 9:32:11
在房产购买时,我们千万要注意,有时候在购买房产后,突然被告知房子交易合同无效,要立即搬离,那为什么会造成在这种后果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房产买卖中的几种无效合同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所以,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必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三、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五、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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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深圳知识产权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