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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哪些情况准予离婚?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3/25 15:24:41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婚姻是指两人在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建立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对彼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随着经济物质的发展,婚姻反而变得越来越不牢固,离婚事件比比皆是,有的是由于家庭内部因素,有的是由于感情原因,有的是外部因素,但是离婚需要经过法律的许可,下面我们来了解下法律上规定哪些情况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6)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7)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8)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9)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0)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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