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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借贷案件的处理办法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5 11:44:15

借贷纠纷、劳动纠纷是现代社会主要的社会纠纷深圳借贷纠纷律师,借贷纠纷的处理方法主要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借贷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一种,借贷纠纷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经济纠纷,主要表现为公司或个人借贷他人或其他公司的财物不归还。借贷纠纷与贷款诈骗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法律上对借贷纠纷有过明确的处理标准。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法律上对借贷案件的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深圳借贷纠纷律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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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www.jh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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