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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吗?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1 15:47:04
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的规定,并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称之为规范竞合。由于规范竞合的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现象就是责任竞合。
近现代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建立在各自独立的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两个体系之上。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过失程度上的不同。侵权责任上的过失通常有一定的标准,在契约责任中过失的标准则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事先未约定时,契约责任上的过失通常依契约性质与内容的不同或轻或重,在整个契约责任中过失责任没有划一性;(2)举证责任上的不同。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举证原则,行为责任人的过失应由被害人证明。但在契约责任中,债权人仅需证明存在债务没有履行的事实,不需证明债务人存在过失。反之,债务人则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时,方可免责;(3)赔偿范围上的不同。契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损害。而在侵权责任中除得请求财产损害之外,在侵犯人格的情形下,加害人对被害人非财产上之损害亦承担赔偿责任;(4)过失相抵上的不同。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即使被害人存有重大过失,加害人也不得全部免除赔偿责任,被害人的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影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在契约的赔偿责任中,债权人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否定债务人的赔偿责任,有轻微过失时也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责任;(5)债务连带性上的不同。当多数加害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他们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契约责任的几个违约人之间除有明示表示外,通常是分别承担赔偿责任;(6)抵消上的不同。因侵权行为所负担之债,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而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形下,债务人得以他对债权人的同种类债权主张抵消;(7)时效上的不同。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均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契约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年;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时起3年或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所生请求时效一般为2年,但因为身体受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仅为1年;契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时效为2年;(8)免责条款效力上的不同。法律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他们将来可能承担的责任,但对有些免责条款也承认其效力。相对而言,免除契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更容易被法律所承认;(9)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同。依契约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契约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契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所以契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享有,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时,医疗损害行为既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了侵权行为,这时就形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权利表现于外部的作用,主要为请求权。从患方主张医方赔偿损害的角度看,请求权的选择就是对竞合的医方责任的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严重影响到对医方的制裁,当法律同时赋予患方两种请求权时,就是给予患方一定的选择权,患方可以本着以最低的费用保障自己最大权益的原则来选择行使权利。
在考察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性质之前,可以先分析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都被认为是过失侵权,并且以过失侵权作为诉因。美国学者Gordon L. Ohlsson教授认为:“尽管合同法的气味伴随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过失侵权已经居于现代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地位”。与其他侵权诉讼一样,医疗损害的案件要求证明下列要素的存在:1、存在侵权人对受害一方的义务;2、侵权行为人违反了此种义务;3、对原告的伤害非常可能是由于侵权人违反了此种义务而引起的;4、义务的违反使原告遭受了损害。在医疗损害的实践中,当事人大多依据“过失侵权责任”提起诉讼,其主要原因有:1、过失侵权责任可以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补偿等,违约责任则不能;2、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比违约的起算点晚。
在德国,追究医生等专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的法律构成,也是民法上的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特别法。在契约责任上,成为债务人的专家由于违反契约上所规定的义务,被追究债务不履行责任;在侵权责任上,以成为加害人的专家违反社会生活上的义务为起点,追究其过失责任。医疗损害的受害人考虑到自己诉讼的实际情况,在发生以人身损害为中心的医生与有契约关系的患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时,大多依据侵权责任处理。
通过上述对美国、德国关于解决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性质问题的方法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德国这些法律发达的国家基本上都倾向于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为侵权责任,这样对于保护患者的权益显然更加有力。
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强调了“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中的重要性,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此外,《条例》第50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规定中,明确承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历来都不承认违约责任中可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却承认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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