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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医疗过错的标准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1 15:46:11
抽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可以从抽象与具体两方面来考察。
标准是指适用于判断所有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一般标准。日本司法判决认为,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意的注意义务。作为医生,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充分注意,在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并依当时的医学知识确定治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下实施治疗。这里的“最善意的注意义务” 和“万全的注意” 是日本民法理论对医方注意义务的概括。在梁慧星先生牵头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中,出现了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概念。基于委托人的信赖,专家在执业活动中须尽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应认定为有过失。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是指专家因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所产生的义务,一般以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在执业活动中所通常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专家的忠实义务是指专家应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实施行为,不得同时追求第三人或自己的利益。医生具有高度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当然是专家。可以说,医疗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要求医方最大限度地熟练运用技术及具有准确的判断力,其内涵跟日本民法所言的“最善的注意义务” 或“万全的注意”是一致的。
具体标准则指对某一具体医疗行为考察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略有不同,在确定其标准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是确定医务人员的正当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是最简洁的标尺,是对医务人员最简单、最基本的要求。
医学是以人的健康和生命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对医疗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后,其中已经定型的基本经验加以总结就形成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可以说,每一条规范、常规的背后都有血的教训。通常情况下,对这些规范所确定的保护他人的注意义务的遵守可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违反这些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为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对过失的判断主要适用客观标准,这就要求:一方面,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时,应当作出比较严格的规范。应当根据现有的医学科学水平、相应的医护条件、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等等因素来合理确定,是一个合理的、谨慎的医务人员尽较高的注意和谨慎就能够达到。另一方面,随着医学科学水平、相应的医护条件、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的提高,这些注意义务也应当不断提高,使之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相适应。
(二)专科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基础在于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医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执业也日益专业化。专科医务人员所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在其专科范围内通常高于一般医务人员。所以,专科医务人员对其专业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在过失的判断标准上,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应当采取专科医师的注意程度,即以社会当时专科医务人员所应具备的一般医学知识为判断过失有无的标准。
(三)医疗时的医学水平
确定医务人员的正当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应当以医疗时的医学水平为判断标准。法律承认临床实践中的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评价治疗或技术是否符合标准应基于临床决策已有的知识和当时的临床实践水平,决不能以事后新发展的技术知识或审判时的技术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活动时的医学水平认为妥当的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负有随时汲取医学知识及技术的义务。例如:随着超声乳化技术的成熟,现在的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此技术刚刚出现时其的注意义务,其根本原因就是医学水平的提高。
(四)地区差异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因此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都有地区性的差异。在偏远的农村,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判断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当以同地区或者类似地区的医疗专业水平为依据。比如,大城市中心医院的医务工作者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偏远农村一名赤脚医生的注意义务。但是,根据地区差异判断过失,绝不能低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确定的注意义务标准。
(五)医疗紧急性。
所谓医疗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期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
(六)容许性危险。
容许性危险是指完成某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中含有某种侵害法律权益的危险,若该危险与其有益目的相比被认为是正当的,该危险就属于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行为本身属于具有正当目的的行为,它本身不欠缺合法性,如果行为在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发生了可预见的危险,也不能将其归为违法。医学的进步是经过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多次的失败才得到的,所以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律权益的医疗活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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