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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所导致的民事责任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4/21 15:27:49
医疗事故所导致的民事责任:
(一)医疗事故赔偿。
在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时,首先应当考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规定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则根据《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医疗侵权赔偿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根据现有的医疗护理水平的发展状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处的区域等因素,参照相应的较新的权威性教科书或专著来确定是否存在更高的注意义务以及有无违反这些注意义务的情况。如果违反则认定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侵权。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按照民事侵权行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法行为,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及痛苦的医疗差错,以及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认为,医院对受害者要不要赔偿,不是取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看医院是否“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医疗事故”使医疗行政上的用语,是对医院或者医师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但不能将“医疗事故”作为判断医院或者医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医疗事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如果只有达到医疗事故的程度才予以赔偿的话,对于患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时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精神。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一起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不等于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构成应该完全按照民事侵权的要件来比照,只要是具备侵权的要件,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医院由于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财产遭受伤害的话,不论是否达到医疗事故的程度,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患者都应该有权对医院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诉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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