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才是刑事辩护律师呢?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6 8:24:5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 贾慧平是这样子说的:
我认为,不搞清这个问题,我们无法在将来的律师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更不会发挥自己最大的专长,或许即是一事无成,终将被淘汰。
我这里的刑事辩护律师是针对万金油律师而言的。万金油律师,大家都知道指的是什么,没有专业定位,任何案件都可以上手,但任何案件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都是以马虎告终。
刑事专业化定位的结果,以刑事辩护为专业,专办刑事案件,具有刑事辩护思维,娴熟掌握刑事辩护技巧和技能,在刑事案件审理的任何阶段均能发挥积极主动性,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一个艰难的职业抉择的过程。刑事辩护律师只能办理刑事案件,不能承接其余民商事案件,不能担任法律顾问,其中涉及到的是利益问题。
一、刑事辩护律师形成的原因检讨
本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不外乎内因与外因的结合。外因即社会发展的需要,内因即律师个人的抉择。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的发展,使任何社会问题均出现专业化,专业性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来解决。如同牙科病人的诊治不需要妇科的医生处理一样。
法治社会的建设决定律师的出现且其作用逐步得到强化。
社会发展,刑事法律变得复杂,需要专业的人员来处理。一般律师无法处理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比如一个涉黑案件的处理,其中涉及到涉黑的刑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涉及更为复杂的各种其他法律,涉及到法庭发问技巧、法庭质证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涉及到定罪与量刑辩护,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涉及财务审计,涉及法医鉴定,涉及逻辑学等等。
由于涉黑案件的复杂决定了审理涉黑案件的时间必定无限期延长,将如此专业的案件法务的律师,交给一个承办婚姻家事的律师无论如何是处理不好的。
所以说,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个人志趣的沉淀
刑事辩护律师所处理的案件均为刑事案件,为强大的国家机器与弱小的社会成员的较量。
对于对抗性极为强烈的刑事案件,需要一个内心十分强大的律师来处理,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在走向法治,践踏法治和人权的人员随处可见的国家。
辩护律师以前承办刑事案件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已经兑变为发问难,举证难、辩护意见被采纳难。也就是从形式到内容的转变。
当一个内心不强大的律师面对如此乱象丛生的刑事审判时,如何能够坚持下来并与违法公权力做斗争,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个人努力的结果
刚刚我和大家讲过,刑事辩护律师的形成是一个艰难的抉择过程,你必须放弃某些利益。
除此之外,还得进行艰难的修炼,大致需要5年甚至更久的时间。下面我会详细地谈到律师个人如何努力。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特征
一名被称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备七个基本的特征才能被称为刑事辩护律师。
我认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成长是非常艰难的。
刑事辩护专业是律师的传统行业,也是每一个律师所受基本法律教育后即可以上岗操作的行业,但并不是说,你做过几个、几十个刑事案件就可以自封为刑事辩护律师,关键在于社会得认可你是刑事辩护律师。正因为此,我认为,我们在此非常有必要探讨刑事辩护律师的特征,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指的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成长之道。
我经过总结后认为,一个被社会认可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备以下七点特征:
一,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本性须善良,需要具备基本的良知,敢于担当
中国著名的政治家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曾经讲过:“德为才帅”的主张,我非常赞同。在刑事辩护领域,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最基本一点就是要具备善良的本性,具备基本的良知,敢于担当。
我们大家都知道,任何刑事案件都有其社会背景,尤其是在某区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基于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区别,办案人员水平的限制,冤假错案件必不可免,尤其是职务犯罪,此时,你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就必须具备基本的社会良知,敢于担当,敢于说不。
我这几天正在撰写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冤错案件问题的文章。经检讨我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见,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并非不存在冤错案件的可能,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重口供的证据要求等条件限制,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并没有看到一例被 ** 的案件。因为职务犯罪案件中并不存在亡者归来,真凶再现的问题。没有被 ** 不代表没有。
当我们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时,我们也会看到,在被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便是非常令我们生疑的个罪,大家知道,虽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较轻,但是,一旦被裁决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将会面临被追缴没收的命运,而且在社会主义中国能有那么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吗?
当我们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中,我们更会注意到被指控为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件中,被害人并未能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是侵害其本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人,且对组织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并不具有科学理性。
当我们办理这些案件时,总会被当地司法局、当地律协关照。提前打招呼,尤其是我们认为这类案件根据在案的所有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有担当,敢于向司法机关说不!这就是基本的社会良知。
记得有人讲过,在社会中,有三类人的良心不能坏,医生、教师和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
二,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须娴熟掌握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具备基本的刑事辩护技能和技巧,如排除非法证据、如何进行法庭发问、如何进行法庭质证、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娴熟掌握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必须娴熟掌握阅卷技巧、法庭发问技巧、法庭质证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我曾经在本群讲过法庭发问技巧、法庭质证技巧、法庭辩论技巧,我曾经将这三大过程比喻为三大战役的战略与战术。
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成长伴随着艰难地百战。
一名律师没有亲身体验刑事辩护律师的三大战役,如何掌握被称为辩护律师参加刑事案件审理核心的技巧和技能。
这些技能和技巧并不是通过学习就能得到提高,必须实战,并在实战后进行总结才能得到掌握。
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纸上谈兵”的赵括就是这个意思,当将军必须参加战斗。“纸上谈兵”的赵括遇上了百战将军白起后一一败涂地,五十万赵军被秦军白起活埋,至今山西的长平之战遗址尚夜闻哭声!
“一将功成万骨枯”。
三,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有刑事辩护思维,没有基本的刑事辩护素养修养无论如何不能被称为刑事辩护律师
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有刑事辩护思维,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思维与民商事律师的思维是不一样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思维是无罪思维,对所有的公诉证据均要存疑,均要提出我反对!
刑事案件一般不像民商事案件——双方对抗的主体不一样,一个国家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认罪,辩护律师可做无罪辩护,当事人坚称无罪,辩护律师必须做证据不足的保护,否则解除委托,自动退出);排除非法证据;定罪辩护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分开;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疑罪从无原则;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等等,这些均是刑事辩护律师所具有的基本思维。这些辩护思维的背后均是很艰深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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