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资讯 > 如何保护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
如何保护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8/27 16:47:12
     在当今社会的市场需求下,软件行业可谓是如火如荼的发展着如何才能保护好呢?深圳知识产权顾问带你了解:

     自上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在理论上, 深圳知识产权顾问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由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的方式。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深圳知识产权顾问根据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版权法进行修订,以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是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二是在版权法范围内,单独颁布一项法规,实施对软件版权的保护,如韩国、巴西;三是通过判例、命令等方式确认计算机程序受版权法保护,如阿根廷、泰国和土耳其等近20个国家。

      美国版权局早在1964 年已接受计算机程序进行版权登记。当时只进行登记并不对其版权进行保护,但版权局内有人提出计算机程序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可享有版权。但那时美国并无版权法,甚至于1976 年10 月19 日颁布、1978 年1 月1 日生效的《版权法》对此也无规定。到1980 年12 月,美国修订了《版权法》,正式把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从而结束了美国法院有关计算机程序是否属于版权法客体的争论。虽然美国《版权法》最终将计算机软件定位其受保护客体,但在司法实践上,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实用性作品,仅仅受版权的保护,好像已不能维护其最本质的部分。

       日本现行《版权法》于1970 年5 月6 日颁布,1971 年1 月1 日生效,并于1978 年、1985 年进行了修订。日本1975 年4 月21 日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在1977 年10 月21 日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日本原《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只是一切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日本根据某一国际条约必须保护的作品,并没单独列出计算机软件。到1985 年的修正案以后,对计算机软件明确予以保护。

      欧洲各国在立法上否定了软件专利,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不受保护的范围,像1997 年的英国专利法第一条(2) 款C 项、1980 年联邦德国专利法第一条(2) 款3 项,以及法国现行专利法都规定计算机软件不在受保护范围之内。他们认为,软件在性质上只是抽象的算法,属于科学原理,不符合专利法的保护条件。故而欧洲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大都借助于版权法。

      虽然许多国家采用版权法对软件进行保护,但这种方法并不完善。一是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计算机软件中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恰是软件作中最具有价值的部分。二是版权法并不禁止他人使用作品,而软件的价值正是终于使用,这是由其功能性和技术性所决定的。计算机软件最核心的部分得不到充分保护,因此,寻求计算机软件其他保护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信息来源:深圳知识产权顾问
同类文章排行
最新资讯文章
展开
版权所有:广东新桦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百优世纪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66号谷威大厦11楼B区
电话:0755-23126060 13689593529 传真:0755-23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