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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7/14 9:41:16
    一、利用侵权警告函:

    如果权利人能够善用警告函,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使在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授权委托手续存在瑕疵或不完备的情况下,侵权警告函也是一种极有可能达成目的的维权方式,甚至可能比投诉更为有效和快捷。一般在展会前、展会中和展会后分别发送警告,会达成不同的效果。

    1.展会前的警告函

    通过展会主办方的官方网站一般都可以查询到参展商的信息。如果是重复侵权者,即在展会举办之前已发现该参展商的侵权行为,便可在展会举办之前向其发送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在本次展会上的展出行为,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侵权产品。该警告函最好是在展会开始的两周之前发出,因为如果参展商的宣传册此时还没有印刷成形,则其有时间修改或删除其中的侵权产品信息;一旦宣传册已经印制成形,则在展会上处理起来将会相当棘手。警告函发出后应及时跟进,确保参展商能够收到并引起重视。

    对于没有意识到侵权,或想要避免麻烦的参展商,他们可能会选择放弃在展会上展示侵权产品,这样就减少了展会上的侵权者,相应地,在展会上处理侵权也会变得容易。

    2.展会中的警告函

    展会中,除了向主办方投诉侵权之外,更快捷和有效的处理方式就是直接与侵权参展商进行交涉,向其展示知识产权权利,解释侵权对比分析的结果,例如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对比图,以说理的方式让侵权参展商意识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风险,从而有可能快速地达成目标,让侵权者主动放弃侵权产品的展示,并采取措施除去宣传册中的侵权产品图片。对于会期较短的展会而言,直接的对话将有可能大大减少侵权产品的展示时间,消除展会侵权的不利影响。

    当然,直接交涉需要进行良好的沟通,做到以理服人,让侵权参展商充分意识到将会被投诉的风险,避免双方误会而产生矛盾激化,甚至是激烈对抗。对于不愿意配合的侵权参展商,不必与其争执,而是考虑进行下一步的投诉。否则,如果双方争执影响到展馆秩序,可能会被展会管理部门处理。

    3.展会后的警告函

    无论是展会上配合或是不配合的侵权参展商,在展会后都可以再发送一封警告函从而起到进一步的震摄作用。最好是随函附上一份承诺书,要求侵权者签署,确保其彻底停止侵权。如果侵权者能够签署,则迅速地消除掉了该侵权者,这就最大限度地节省了维权的成本和精力。如果侵权者还是不愿意配合,则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例如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

    二、做相应的对策——侵权调查和证据保全

    在展会举行的第一天就应该及时安排调查人员进场调查。不同性质的展会,对调查人员的身份有不同的要求。以广交会为例,多数参会者为境外采购商,因此外籍调查员的身份较为隐蔽,也更容易收集到侵权证据。调查人员的取证方式包括拍摄现场展位和产品照片、拍摄侵权产品工作原理的视频录像、取得宣传册、获取侵权产品的来源信息等等。

    侵权调查的结果汇总之后,针对不同的目标可以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例如口头警告、发送书面警告函警告、进行公证、投诉等等。

    针对展会后可能要采取行动的侵权者,可以进行展会公证,从而保全侵权的证据。当然,公证需要在警告或投诉之前进行,以确保成功。如果侵权参展商在展会上不但有许诺销售行为还有样品的销售行为,则可以将销售行为一并进行公证,为下一步的行动提供直接的销售侵权证据。展会上的公证还有一项作用是可以将侵权诉讼的管辖权移至展会的举办地,可能更利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三、寻找途径——知识产权投诉

    2006年颁布施行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成为全国各展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根据该办法,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也有些展会主办方邀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展会的知识产权投诉,但这种方式的执法力度十分有限。一些地方或某些大型展会也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例如《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等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程序中,投诉受理机构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的答辩期限,而且投诉受理机构的专家组需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有可能同时处理大量的投诉,因此可能导致处理时间延后数小时甚至一天以上,容易导致权利不能及时行使。鉴于展会知识产权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手段,最佳的处理办法是让侵权参展商尽可能少地展示侵权产品和资料。如果直接的沟通不能解决纠纷,则应尽可能快地向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同时准备好充分直观的侵权对比材料,也最好是尽量提供权利人的产品或图册作为辅助说明的证据,让专家组能够尽可能容易地了解权利范围并确认侵权。

    另一方面,如果有展位现场照片,也最好能一并附在投诉书上,使执法人员能够迅速找到侵权产品的展位、摆放位置和在宣传印刷品中的位置。对于除了侵权产品以外的其它信息也最好是在投诉表格中注明,例如宣传册、展板等,以便执法人员一并处理。

    对于侵权产品的宣传册,如果一味要求侵权参展商销毁,往往会因导致侵权参展商参展失败而引起其强烈的抗拒,这不利于争议的解决。因此,实践中也多是在宣传册中涂掉侵权产品,并可以同时注明不销售。

    广交会上,如果被投诉人不能当场对涉嫌侵权的物品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投诉站工作人员会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或撤展处理。同时被投诉人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被认定涉嫌侵权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不再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这是一种较好的处理方式,给了侵权参展商抗辩的机会,同时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其设定程序鼓励当事人在展会之后及时采取行动去解决争端,因此对于投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或是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等情况,投诉机构不予受理。同时,对于在以往展会上进行过投诉而本次展会重复投诉的情况,原则上也不予受理。因此,权利人需要考虑,如果本次投诉之后未能在展会后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行动,则侵权者下次在展会上重复侵权时将可能面临投诉无门的情形。投诉与不投诉各有利弊,投诉会使侵权者留下侵权的记录,影响其以后的参展资格,而不投诉直接交涉的方式则可以保留下次侵权者在展会上重复侵权而进行投诉的权利。
四、结果相应对策——处理结果的执行和监督
    

    对于通过直接交涉或者投诉解决争端的侵权者,需要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一旦发现侵权参展商重新摆出侵权产品或使用未处理的宣传册,则需要重新进行交涉;或向投诉机构反映,让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对于展会的主办方而言,参展商都是他的客户,其权利义务通过参展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来保证,也就是说如果参展商出现侵权行为,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因此主办方会维护知识产权,但也不希望采用强烈的执法手段来打消这些客户的参展积极性。这也决定了投诉机构的权限不会过大,一旦出现侵权参展商不配合的情况,投诉机构只有向主办方反映,由主办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迫使侵权者就范。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权利人及其委托人要敦促投诉机构尽早向主办方反映,让主办方尽早解决。

    根据2011年发布的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参展企业不遵守承诺书规定自撤的涉嫌侵权展品在没有抗辩成功的情况下在本届广交会再次展出的情况,投诉站工作人员可立即没收该展位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没收涉嫌侵权展品;展会结束后,对这些被没收的展品作销毁处理。实际操作中,投诉站一般会避免采取这种过于激烈的执法手段。

    广交会根据自身所拥有的权力可以对侵权参展商采取下列措施,以阻止其进一步侵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或撤展处理;

    投诉站可以会同大会保卫处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

    取消其参展资格;

    对该企业进行交易团通报、大会通报、扣减其下一届广交会摊位或直接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

    大部分的参展商在得知被投诉后往往会非常配合,担心影响其参展资格,甚至主动要求与权利人和解,这时可以准备一份承诺书让其签署,确保其以后也不会再次侵权,这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对其的投诉。当然,一般的参展商只是配合不在本次展会上继续展出,而不会签署权利人提供的任何承诺书。一些参展商会偷偷地继续展出,在权利人交涉或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下才迫不得已放弃展出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也有极少数的参展商会非常抗拒,态度恶劣,甚至与执法人员出现争执,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上述方法进一步施加压力,迫使其就范。

    五、总结

    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特别是一些大型和专业的展会。一方面可以打击侵权者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收集市场上的侵权目标,便于展会后采用进一步的行动。

    当然,中国的展会知识产权执法并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么严厉,其力度不大,震摄力也较弱,因此不要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能寄希望在一次展会中解决侵权者今后所有的侵权问题。这些侵权者只有留待展会后再采取相应的行动去解决。但我们也必须肯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此举维护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和地位,打击了侵权者的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也适当地惩罚了侵权者,对其后续的参展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值得权利人投入成本和精力去做。

    展会对于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这提醒权利人发现目标后应该在展会后及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目前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够强力,也由此让我们看到在展会上采取合理的维权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信息来源:深圳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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